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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装饰装修协会

更新时间:2015-01-05  
 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(WuhanBuildingDecorationAssociation,缩写WHBDA)是武汉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设计、施工、管理,装饰材料生产、产品营销、中介咨询服务、科研、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区性建筑装饰行业组织,为独立社团法人。接受武汉市建委和民政局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。
  由于历史原因,在2006年4月以前,武汉地区建筑装饰行业有两个协会:一个是成立于1988年的武汉建筑装饰协会,录属于武汉市建委;一个是成立于1995年的武汉室内装饰协会,录属于市经委。根据湖北省政府“县以上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的行业协会”(省政府令第284号)和武汉市政府关于将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责划到市建委(武政办[2005]81号)等有关规定,按市建委指示并经市民政局同意,经过充分协商和筹备,2006年4月26日隆重召开有400多家企业参加的“两会整合重组武汉建筑装饰协会”大会,宣告重组后的新的行业协会正式成立。从此结束了武汉地区建筑装饰行业政出两门、分而治之的局面,为实行统一管理和行业自律提供了前提,为促进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有序、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。协会重组后,按工作部署对会员单位进行了重新登记。应登记会员企业400家左右,截止年末实登记会员企业260余家。
  重新组建的武汉建筑装饰协会理事会有理事111名,常务理事68名,会长1名,副会长17名,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3名;内设综合管理部、行业发展部、教育培训部三个职能部门,所属分支机构有家装专业委员会、幕墙专业委员会(筹)、户式供暖专业委员会(筹),联系着本市建筑装饰行业的公共建筑装饰、住宅室内装饰、幕墙和门窗、户式供暖企业及其相关的部分材料生产和营销厂商,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很高的权威性。

  根据协会章程和工作实际,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社会主义方向,坚持科学发展观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,提供服务,反映诉求,规范行为,协调关系,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为提高武汉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。其主要职能和业务工作范围概括归纳为以下十条:

武汉市装饰装修协会

 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、市政府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协助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规章,加强企业管理与规范市场行为。
  二是调查研究、分析掌握行业态势和趋势,组织制定和实施武汉建筑装饰行业“十一五”发展规划。
  三是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幕墙、门窗和机电设备安装企业资质初审、年检和异动管理工作。同时依照建设部和中装协以及省、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,负责住宅装饰、户式供暖企业的自律准入与清出工作。
  四是组织开展建筑装饰先进企业、优秀企业经理、优秀项目经理以及装饰工程黄鹤奖(含公共建筑装饰、幕墙、住宅装饰)、装饰设计比赛的评选和表彰。同时承担中装协布置评选项目的发动、初审和申报。
  五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专业(劳动技能)培训,推行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。
  六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,通过举办讲座、研讨、展示活动,推广应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;组织制定住宅装饰地方性施工规范。
  七是引导行业和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,重视诚信体系建设,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,以优质服务取信客户,以自律自强求发展,努力构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和谐互信关系。
  八是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企业诉求,支持和帮助会员企业依法维权,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。
  九是针对行业开展咨询服务,办好协会网站和报纸,反映行业动态和发展成就;加强与中装协联系和外地协会交流。
  十是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与事项。
  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全市性行业组织,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在承担上述职能和工作的同时,还要加强自身建设,廉洁自律,与时俱进,增强服务意识,提高办事能力,依法开展活动,坚持民主办会,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员企业、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保持协会领导成员即副会长单位经常性联系,把协会办成名副其实的会员之家。
 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章程
  (2006年4月26日武汉建筑装饰协会重组大会审议通过)
  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本会名称:武汉建筑装饰协会,英文名称:Wuh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,缩写WHBDA.
  第二条 本会是武汉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设计、施工、管理、装饰材料生产、产品销售、中介服务、科研、教育等企业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武汉地区建筑装饰行业组织,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。
  第三条 本会宗旨: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社会主义方向,坚持科学发展观,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以市场为导向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。坚持为政府、企业双向服务,发挥参谋、助手和桥梁、纽带作用,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为提高我市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努力奋斗。
  第四条 本会接受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  第五条 本会地址: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马场角小路36号华西公寓C栋4单元2楼。

  第二章 业务范围

武汉市装饰装修协会

 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:
  (一)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、政策,调查、了解、分析和掌握全行业基本情况,适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,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,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;
  (二)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装饰行业的有关法规和规章;组织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,以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;
  (三)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,并受其委托承担资质初审、年检及有关资质动态管理工作;
  (四)引导和推动建筑装饰企业面向市场,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转换企业经营机制,推进行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,帮助企业提高工程质量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竞争力;
  (五)协调行业内部和有关行业间的关系,依法支持和协助会员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;
  (六)促进建筑装饰设计、施工、材料生产、经营单位之间的联系和交流,推广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,组织和举办技术讲座、研讨会、展览等活动,推动行业进步和发展;
  (七)组织、开展人才和业务技能培训,提高企业管理水平、业务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;
  (八)开展先进企业、优秀企业经理、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装饰黄鹤奖工程及设计大赛的评选与表彰;
  (九)建立信息网络,开展咨询服务,办好协会网站,编辑出版会刊,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装饰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和交流;
  (十)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事项,努力行使好转变政府职能中有关部门转交的职能;
  (十一)依据法律、法规应该承办的其他事项和工作。
  第三章 会 员
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:
  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武汉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行业设计、施工、管理、材料生产、产品销售、中介服务、科研、教育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等单位,符合规定条件,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  (二)在武汉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行业工作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  个人会员资格分为会员和资深会员。会员为从事建筑装饰或相关专业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专业人士。
  资深会员为从事建筑装饰或相关专业工作至少10年以上,对协会或行业贡献突出,或其身份、经历、地位有益于行业发展的人士。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  (一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  (二)拥护本会章程;
  (三)在行业或专业内有一定的影响;
  (四)遵纪守法,承认行业自律规则并自觉履行行规,关心行业发展、支持本会工作。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  (—)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、会员登记表、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;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、会员登记表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;
  (二)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须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;
  (三)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。
  第十条 会员权利:
  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  (三)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  (四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 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: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 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  (三)承担本会委托的事项;
  (四)关心本会工作,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;

  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武汉市装饰装修协会

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
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  第四章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 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  (一)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  (二)制订、修改章程;
  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(四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(五)决定协会终止事宜;
 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 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  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  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  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(六)决定会员的除名;
  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;
 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(九)审定其他重大事项;
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报请会长同意,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 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因工作需要,由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。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业务水平高;
  (二)关心行业发展,热爱协会、积极从事协会工作,在本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;
  (三)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  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 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;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 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 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  (二)召开会长办公会。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会长办公会,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;
  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(四)签署本会文件。
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协会下属实体开展工作;
  (三)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,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  (四)提出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和协会下属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,报请会长批准;
 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  第三十条 根据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和专业工作需要,征得行业和社团主管部门同意,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。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,应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,并依据各自的特点制订指导自己行动的工作条例,经本会批准后执行。
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
 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  (一)会费;
  (二)捐赠;
  (三)政府资助;
  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(五)利息;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 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 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 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行业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。
 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 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执行有关规定。
  第六章 章程修改
 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
武汉市装饰装修协会

  第七章 协会终止与财产处理
 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注销社团法人时,须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。
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再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。
 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  第八章 附则
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全国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》重新修订,于二○○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武汉建筑装饰协会重组大会审议通过。
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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